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连安经济联合社:
因你社自愿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城府函〔2025〕30号),现决定如下:
一、对你社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东坑村、连安村委会辖区范围内,面积31773.81平方米,地号为441802006018GB00019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无偿收回,收回土地的具体面积及界址以测量图为准。
二、无偿收回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由清远市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四、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变更土地权利证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或清远市自然资源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441802006018GB00019地块位置示意图.pdf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0日